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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推荐】告赢水务局近两年数百万元的砂石仍无法要回青铜峡

2022-12-10 05:38:49 青铜峡    

告赢水务局近两年 数百万元的砂石仍无法要回

10月30日,四川夹江。深秋的天气有些阴冷,高定华的心情比天气还要冷,到当地水务等部门跑了一圈,他主张的事情依然毫无进展。

两年多前,高定华开采的约5万多立方米砂石,被夹江县水务局以超量开采为由没收。申请行政复议无果后,他起诉了水务局和县政府。案子判下来,高定华胜诉,水务局作出的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、县政府作出的《行政复议决定书》均被撤销。

如今,那些砂石已升值至500多万元。但高定华一点也高兴不起来,因为在法院判决生效近两年后,他依然没能要回那些砂石。

夹江县水务局的理由是,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,并不说明高定华合法拥有这些砂石。而多位律师认为,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后,水务局已无没收依据,应将砂石返还给高定华。

采砂:批准采1万方 交了10万方资源费

夹江县迎江乡双鱼村2组境内的青衣江水流平缓,河滩内砂石资源丰富。2010年12月,该县界牌镇人高定华和歇马乡人姜友安商议,决定共同投资在河滩上采砂。同年12月28日,夹江县水务局向姜友安颁发了《四川省河道采砂许可证》,批准其在双鱼村2组河滩内采砂,有效期为颁证当天至2011年5月30日,采挖总量为1万立方米。

许可证上,采挖总量为1万立方米。

证上只写了1万立方米,但交的是10万立方米的资源费。高定华出示的发票显示,2010年12月31日,姜友安向水务局缴纳了砂石资源费12万元,其中10万元为资源费,2万元为河道整复保证金。根据当时执行的《四川省物价局、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河道砂石资源费标准的通知》(川价发(2006)147号),10万元对应的砂石资源为10万立方米。

办好证后,高定华和姜友安又找当地村民协商进场事宜。答应修210米河堤、硬化1公里村道、修1公里排水沟、为另一条村道建设无偿提供砂石、承担公共抽水房电费等条件后,最终于2011年3月进场采砂。高定华说,答应的这些事情后来都兑现了,共花了约170万元。

处罚:停采近6年后 采的砂石被没收了

根据姜友安办的《四川省河道采砂许可证》,现场监督管理单位为夹江县水务局。开始开采后,他们经常来现场,看有没有违规开采。高定华说,开采一直持续到2011年5月29日,也就是证件到期的前一天。2012年3月,水务局工作人员再次到场,对开采区河道整复进行了验收。同年5月25日,姜友安从水务局退回了2万元保证金。

高定华说,开采10万方,是因为交了10万方的资源费。

因为对当时市场行情不了解,加上对开采成本估计不足,高定华开采的砂石一直没有出售。协调费用加开采成本,一共接近400万元。而按当时的行情,要亏差不多200万。高定华和姜友安商议后,便一直将砂石放在租来的堆料场,准备等将来行情上涨后再卖。

但两人等来的是一纸《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》。2017年4月15日,夹江县水务局在告知书中称,姜友安涉嫌超量开采,拟对其罚款30万元、没收违法所得。在认定申辩无效后,水务局于4月24日向姜友安送达了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决定实施罚款30万元、没收超量开采砂石53272.7立方米的处罚。此时,距开采停止已过去近6年。

起诉:行政复议未果 起诉水务局和县政府

10月30日,封面新闻记者在迎江乡见到了这些砂石,就在刚通车不久的夹江县城到木城镇的公路边。一处位于在双鱼村2组,一处位于在郭坪村2组,砂石表面长出的草已经有一人多高。高定华说,以前都是堆在双鱼村2组的,后来因为新建的夹木路经过堆场,就搬了一部分到郭坪村2组。

高定华说,堆积的砂石有约10万立方米。

2017年4月5日,在作出行政处罚前,夹江水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,对这些砂石进行过测量,认定超量开采53272.7立方米。实际上总量有约10万立方米,我们是按交的10万元资源费开采。高定华说,按现在100元/立方米的市场行情,价值约1000万元,就算按5万多方算,也值500多万元。

收到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后,高定华和姜友安不服,于2017年6月1日向夹江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。7月26日,夹江县政府作出《行政复议决定书》,维持了夹江县水务局作出的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。2017年8月4日,高定华和姜友安向乐山市市中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请求撤销夹江县水务局作出的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和夹江县政府作出的《行政复议决定书》。

判决:五方面理由 撤销处罚和复议决定

法院审理认为,夹江县水务局作出的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认定事实不清,适用法律错误,违反法定程序,应予以撤销。具体理由有5条。

首先,夹江县水务局作出的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未载明所认定的违法事实和证据,属于认定事实不清。

其次,夹江县水务局未在《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》中告知原告具体的违法事实,且该告知书中载明的理由和依据与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中的不一致,属于未告知原告拟处罚理由和依据。

第三,对原告提出的申辩,夹江县水务局应当进行复核,但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该局对申辩进行了复核。

第四,原告的采砂行为于2011年5月30日终了,夹江县水务局直至2017年4月才发现该行为违法,而《行政处罚法》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,不再给予行政处罚……。同时,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中适用的法律依据是2015年10月1日实施的《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》,不能适用该条例处罚其实施之前就已终了的违法行为。

第五,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上告知原告3个月的起诉期限,而《行政处罚法》的相关规定是6个月,夹江县水务局告知原告诉权错误。

法院撤销了行政处罚和复议决定。

法院同时审理认为,鉴于夹江县水务局作出的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已经被撤销,夹江县政府作出维持该决定书的复议决定也应当予以撤销。

2017年11月5日,乐山市市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撤销了夹江县水务局作出的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和夹江县政府作出的《行政复议决定书》。

尴尬:胜诉近两年 当事人仍未拿回砂石

判决生效后,高定华和姜友安松了口气。但我们找到水务局,才发现事情没那么简单。两人向水务局提出自行处理堆放的砂石,但水务局答复砂石还存在争议。法院的判决都生效了,还能有什么争议?高定华说,至于是什么争议,水务局也没给一个明确说法,只是没有再催缴那30万元罚款。

砂石表面,荒草已有一人多高。

在接下来的一年多里,高定华和姜友安一直为此奔波,向乐山市、夹江县相关部门寻求帮助,但事情一直没有实质性进展。今年9月25日,两人又通过律师向夹江县水务局递交了《法律意见书》,希望该局书面出具不允许处理砂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,但这个请求依然未获回应。

我也去水务局问过,如果直接去动砂石,他们会不会阻拦。高定华说,得到的答复是只能动1万立方米,超过了要依法处理我。他犹豫了一阵,最终没敢擅自行动,只动1万立方米,离开采成本都还差得远,而且动了说明我认可只有1万方合法,以后就更难追回剩下的砂石了。

水务局:仍认为开采超量 将换方式追缴

10月30日,封面新闻记者来到夹江县水务局。我们是败诉了,作出的行政处罚也确实被撤销了。该局副局长薛峰表示,但这并不代表高定华、姜友安两人的超量开采行为合法,更不代表他们超量开采的砂石就属于他们,这是两个单独的事情,只不过中间有一定关联。

夹江县水务局。

薛峰说,2010年12月,姜友安申请采砂是1万立方米,水务局颁给他的证上也是1万立方米,但最后开采的量远远超过了这个数,因此超量开采的违法行为是客观存在的。至于为什么缴纳了10万元砂石资源费,他也不是很清楚,但肯定不存在默许他超量开采,或者口头同意他超量开采的说法。

到现在,我们依然认定他们违法超量开采。薛峰说,县上也很重视此事,多次开会研究讨论,该局10月28日刚向县领导递交了新的工作方案,不再对他们进行行政处罚,而是通过其他的方式追回超量开采的砂石。但最终怎么操作,还没有最终确定。

律师说法:没收依据已被撤 砂石应当返还

高定华和姜友安的代理人、四川索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贵华、陈建荣认为,根据《民法总则》《民法通则》相关规定,高定华和姜友安开采的砂石系依法取得,砂石的财产所有权归二人所有,不存在任何争议。夹江县水务局作为行政机关,应当履行保护公民、法人、其他组织合法财产的职责。

北京威诺(成都)律师事务所律师郭金福认为,根据《行政处罚法》《行政诉讼法》《国家赔偿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,被撤销后即丧失该效力,对相对人财产的约束力就此消失。违法实施罚款、吊销许可证和执照、责令停产停业、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,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,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,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。

郭金福表示,在本案中,法院撤销夹江县水务局作出的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和夹江县政府作出的《行政复议决定书》后,夹江县水务局即丧失了罚款30万元、没收超量开采砂石的法律依据,应当及时将所没收的砂石返回给原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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